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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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6版) |
注:各单位仅需列明本单位清单。 |
序号 |
项目代码 |
项  目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填写内容为“删除本条”或“本条有改动”;无变动不填写) |
1 |
19001 |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县市级无许可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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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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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002 |
戒毒医疗机构设置或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审批(省级批准) |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卫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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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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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003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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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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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004 |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认定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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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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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005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变更、换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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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
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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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006 |
医疗广告的审查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主要监管部门:卫计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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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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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9007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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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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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900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修改《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通知,(冀卫办法制20142号)和《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鹿政办函201512号)】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内容中原“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不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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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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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9009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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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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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9010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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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
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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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9011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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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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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9012 |
放射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第二段 卫生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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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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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9013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省级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二十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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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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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9014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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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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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901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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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
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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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9016 |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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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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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9017 |
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许可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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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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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9018 |
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机构和人员许可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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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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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9019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省级批准) |
《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要及时封存该设备,并逐级报请原审批部门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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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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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9020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省级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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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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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9021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许可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批准)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
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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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9022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供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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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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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9023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林业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出现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省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
卫计部门 |
卫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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