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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生院利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

发布时间:15-10-12 11:25:50 | 来源: | 点击数:

□ 郭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8,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收到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两非”区域协作案件交派单,请求对石家庄市某卫生院非法开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予以查处。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责成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承办该案。

72,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与区计生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该卫生院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院收费处电脑中发现交派单中涉及的孕妇收费信息,执法人员对电脑内信息相关记录进行拍照留存。现场调取了相关B超报告单两份。当场对B超室医师殷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殷某对利用超声技术开展过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殷某现场不能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及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并于当日立案。经调查核实,该卫生院B超室殷某、王某跨类别执业。

825,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该案,经合议认定,对当事人利用超声技术为他人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行为。建议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报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918,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诉讼,交纳罚款。该案于930结案。

【案例分析】

 、利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主体认定问题。

B超医师殷某检查当日承认是自己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该卫生院负责人张某在调查中称,卫生院开展过《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医师殷某调入B超室以来,为熟人以及流动人口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作为卫生院负责人一直不知情。而卫生院负责人在明知道殷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让其独立在B超室执业长达4年之久,给其利用职务之便为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提供了必要的场所、仪器等便利条件。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主体认定为该卫生院。

二、利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证据的取得。

在接到案件协查件后,执法人员行动迅速、组织严密、在卫生院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击检查,面对事实和证据,涉案B超医师殷某利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为案件的顺利查处、取得了至关重要的证据。涉案B超医师某知道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行为,诊疗活动中未留下任何票据、诊疗报告等相关书证。调查前也仅有孕妇王某和其丈夫的证词,现场检查时从该单位收费处电脑中调取到举报人孕妇王某的收费信息,并无其他证据。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为进一步砸实证据,执法人员在现有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向案件移交方发去协查函,通过对方给予的协查笔录及当事人照片指认,为本案违法行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思考建议】

一、目前,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加重了选择性生育的倾向,导致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建议国家强化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正常的新生儿性别比是维持人类社会稳定的基础,新生儿性别比失衡会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很多危害,改变更新观念,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我国的计生政策将出现重大改变,不久后将全面放开生育政策,随着国家生育政策嬗变,计生体系也必须朝着更有益于国民、国家利益的方向转型,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将会调整到母婴保健安全,要更注重提供优质公共生育服务。全面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是永恒的重点。医疗机构必须做到三个强化,一要强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管理,责任到位,明确专人专岗专责管理,出现问题严肃追责,对涉案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要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三要强化查验工作程序,医疗机构对相关诊疗科室进行高频次的查验,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在全国人大没有废止相关法律前,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培训,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行为。对“两非”行为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