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灵寿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灵寿县灵寿镇人民西路23号城内村刘丽丽(城内)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刘某当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卫生执法人员对该诊所依法进行了取缔,现场对诊疗场所张贴取缔公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刘某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5月15日我局又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刘某一直未履行。2012年6月11日,灵寿县卫生局向灵寿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同年7月23日县人民法院向灵寿县卫生局送达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10月25日,县卫生局联合公安局、广播局对刘丽丽(城内)诊所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次开展诊疗活动,卫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诊所依法采取了取缔措施,对该诊疗场所张贴取缔公告,对药品器械进行了没收,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对当事人刘某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4月16日,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该诊所仍在开展诊疗活动,灵寿县卫生局当日向灵寿县公安局进行书面的案件移送程序,公安局答复应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移送。灵寿县卫生局按照公安局要求,在4月25日将此案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了网上移送,灵寿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于7月1日立案。
(灵寿县卫生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