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监督执法形象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1、依法应当立案调查或实施行政处罚而不予立案或处罚的;
   2、违反法定权限或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4、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应当给予批准、登记、注册或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而不予批准、登记、注册的;
   5、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而给予批准、登记、注册的,或批准文件、许可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6、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
   7、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二、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和考核晋升资格;
   4、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
   5、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
   6、造成国家赔偿,应当追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调查:
   1、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当事人或群众以错案为由提出申诉或投诉的;
   3、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案可能的。
    四、监督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防保科负责承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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