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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17-06-06 17:13:51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各科室
负责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落实医改相关任务;负责组织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体制改革科
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家庭发展科
计划生育指导科
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和规范 医政科
计划生育指导科
2 统筹协调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定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统筹协调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规划财务科
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 农村卫生科
拟订并实施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农村卫生科
拟定中医药发展规划 医政科
拟订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卫生监督发展规划、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疾控科
组织拟订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 疾控科
3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监督和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体制改革科
拟订全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体制改革科
监督和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 体制改革科
4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负责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负责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检验,对执业活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负责拟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急救网络、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 医政科
负责医护人员执业资格注册 医政科
负责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和检验 医政科
负责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事业单位)
5 拟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负责加强对乡村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 负责标准化规范化卫生院建设,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农村卫生科
指导农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农村卫生科
组织实施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及卫生支农工作相关政策 农村卫生科
6 拟定并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依法对妇幼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农村卫生科
计划生育指导科
负责全区妇女、儿童健康措施的实施和指导,落实妇幼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农村卫生科
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农村卫生科
7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拟订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疾控科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 疾控科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疾控科
8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 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 疾控科
医政科
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 疾控科
对灾害、恐怖、中毒事件、核事故、辐射事故等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医政科
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 疾控科、医政科
9 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指导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工作 医政科
10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 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事业单位)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11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拟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并监督实施 医政科
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 医政科
指导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 医政科
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事业单位)
负责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医政科
12 拟定全区重点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药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做好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上报等工作 拟定全区重点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 医政科、疾控科
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标准 疾控科
指导医药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 疾控科
负责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公会等工作 办公室
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 疾控科
13 负责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对全区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树立行业新风。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研究指导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学科带头人培养 疾控科
加强对全区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行业新风 医政科
承担全系统普法工作 疾控科
强化思想政治宣传,促进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办公室
14 负责本系统财务管理,制定财务预决算,监督医疗单位严格物价政策,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科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规划财务科
负责乡镇卫生院财务集中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科
负责全区卫生事业统计及内部审计等工作并做好监管 规划财务科
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医疗收费标准 规划财务科
编制、汇审区计划生育财务报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 规划财务科
协调管理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财务科
督促、检查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和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 规划财务科
15 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爱卫科
贯彻落实爱国卫生政策、法规并开展爱国卫生督导检查工作 爱卫科
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做好改水改厕等工作 爱卫科
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对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爱卫科
组织开展全区控烟工作 爱卫科
承担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
承担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体制改革科
16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全民健康促进工程,拟定规划并指导实施 医政科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与技术指导 体制改革科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 各科室
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医政科
17 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有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坚持计划生育有限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对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有限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计划生育指导科
18 调查研究全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总结经验进行推广,检查和指导各乡镇、开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供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承担协调全区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调研工作。 计划生育指导科
19 协同区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负责区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资格确认工作,并对乡级此项工作进行监督。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对全区落实《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行确认监督。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组织制定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补贴、养老保障、医疗看护等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资格确认,石家庄市级一次性救助资格上报工作,并对各乡镇此项工作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负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确认工作;对乡级审核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补贴、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新农合补贴进行监督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对农村部分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工作审查确认,高考加分到石家庄市卫计委备案。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负责组织、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由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执行(事业单位)
20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调查违反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负责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信访稳定工作 农村卫生科
21 负责综合治理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开发区搞好全区育龄人群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优生优育工作 指导全区乡镇计生办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工作,监督落实为全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指导科
制定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措施,督促开展工作。 计划生育指导科
负责本辖区的药具发放和管理,并对乡级药具服务站的药具发放和管理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负责新型药具的推广使用。检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编制本辖区药具需求计划,规范采购行为。建立药具随访制度,避孕药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制度。 由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事业单位)负责实施
22 督促各乡镇、开发区落实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并检查使用情况,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相关工作 按照上级规定拨付各项计生经费,督导各乡镇计生专项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规划财务科
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由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执行(事业单位)
23 负责全区的再生育审批、《生育证》签发,计划生育审查     负责本级权限的再生育审批工作,并对乡级再生育审核,一孩、二孩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负责参选区级及以上党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荣誉称号、文明单位、评优评先以及副科级以上干部提拔任用计划生育政策审查工作。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由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执行(事业单位)
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24 负责全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指导乡镇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协调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 流动人口管理科
25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牵头组织推进和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思路、配套政策和工作方案等建议 卫计局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发改局,共同负责实施制定公立医院改革的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价格机制、医保支付、监管机制等方面改革的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13〕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4号)。 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例,卫生局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牵头拟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并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偿资金拨付,研究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债务办法;人社局负责探索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并负责及时调整城镇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编办负责探索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物价局负责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完善公立医院价格机制
人社局 负责研究拟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合理体现医务人员价值。
编办 负责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实施以充分落实公立医院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和运营管理等自主权为重点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逐步构建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推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
发改局 负责调整完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2 医疗废物处置监管 卫计局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污染和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的防治工作,依法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某地接到举报有人私下收集医疗废物,环保、卫生计生、公安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环保部门对私下收集医疗废物者的行为及数量进行调查、查处,卫生计生部门对涉嫌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废物擅自买卖、规范处置情况进行核查、查处,公安部门控制私下收集医疗废物者及涉嫌的医疗机构责任人,并根据医疗废物买卖的数量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局 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许可;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卫计局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6、《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公安局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农牧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卫计局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某医院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生产企业进行检修,并上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质量进行检查,确定原因,认为该器械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要求经营单位停止经营,并通知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同时将结果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通知辖区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使用同一批次的该医疗器械。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5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卫计局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某地发生1名流浪乞讨人员晕倒街头,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将该人员转运至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并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工作。该流浪乞讨人员未满14周岁,系流浪儿童。当地民政部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做好教育矫治的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对强迫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力度。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该流浪儿童的安置工作。
民政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公安局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司法局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人社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住建局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交通局 指导运管机构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助其在汽车客运站优先购买车票。
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卫计局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协调,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大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力度。多部门联合制定有关文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流动。
公安局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省、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区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局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局 负责公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环保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7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卫计局 负责组织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不符合《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卫生要求,或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卫生部 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2、《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
在食品安全整治期间,食药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某餐饮企业购入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检测不合格,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到期其仍达不到验收标准。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取消备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食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餐饮企业使用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产品。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和消毒合格证明,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8 职业卫生监管 卫计局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机编办〔2011〕25号) 某县水泥厂劳动者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2例疑似职业病后,该2人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经医生诊断,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期),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I期)。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对2例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企业赔偿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赴企业现场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安监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人社局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工伤人员保障等工作
民政局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工会 负责督导用人单位维护职业病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9 学校卫生管理 卫计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查处学校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监测;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常见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和传染病疫情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卫计局 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某市供水厂设立了自来水在线检测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向该市城市管理局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该系统与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联网,接受省级在线监测。同时,辖区卫生计生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确保达到标准。
环保局 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务局 负责全区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城市供水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
11 重大疾病防控 卫计局 负责落实全区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457 号)、河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卫生计生委监测发现某地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和户盐合格率偏低,要及时通报碘缺乏病防治各相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省教育厅要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盐务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保证碘盐质量,保障市场供应,加大盐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盐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私盐流入市场。广电部门、残联和妇儿工委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
供销社 加强碘盐市场供应监管,加大盐政执法力度,维护食盐安全,确保合格碘盐持续稳定供应。
水务局 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教育局 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林业局 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对地方病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
农牧局 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监测、防控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宣传部 研究制定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协调和指导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及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商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劳务人员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12 预防接种管理 卫计局 负责第一类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检查疫苗接种门诊机构的疫苗,卫生局对其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采购、存储、运输疫苗的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检。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监督管理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卫计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l4年8月,省卫生计生委通报告,自埃博拉出血热疫区人员来石,其中河北师大有11人河北经贸大学4人。9月3日,组织辖区卫生局和学校负责人召开了联防联控协调会。其中河北师大3名来自尼日利亚的留学生因体温升高,按照相关程序,转运至定点医院-市第五医院给予留观治疗,经国家CDC实验室核酸检测为阴性,排除埃博拉出血热。
宣传部 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工作。
教育局 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局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民政局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群体实行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交通局 对营运客车和城市公交进行消毒。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
农牧局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商务局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林业局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发生异常情况及时组织隔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管理。
文广新局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4 医疗广告监管 卫计局 负责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某西医医疗机构因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被举报,卫生计生部门经调查核实,该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机构篡改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并涉嫌虚假。遂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其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进行了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行为进行查处。
15 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卫计局 相关检查项目的组织和具体实施,根据工作内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数据软件及网络建设,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进行质量控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作各类业务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配合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及评估工作。 鹿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泉市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鹿政办函(2012)37号  1、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和妇幼保健机构婚检处合并办公;2、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定期召开全区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调度会议;3、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卫生、妇幼保健院在电台开展“妇幼健康知识专题节目”和发放“婚检的好处”等宣传资料。4、妇幼保健机构一个季度出生缺陷干预经费,需要区卫生、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方能予以拨付。
妇联 做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的宣传推动、督导检查及相关数据核查等工作。区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社会宣传、组织发动、督导检查等工作。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认真核实所有免费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并向区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宣传部 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针对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的关键问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宣传、报道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妇幼卫生工作的成果、经验、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
民政局 负责对婚姻登记人群进行健康宣传和教育,协助发放有关婚检指导、优生优育宣传资料,自觉将婚检宣传引导作为本职工作认真落实,将婚姻登记和婚检工作有效结合,推进婚前医学检查率的提升。
残联 制定出缺陷儿童救助方案,积极做好缺陷儿童的救助、干预及康复工作。 
团委 在广大适龄青年中做好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宣传和倡导,提高广大适龄青年参与的积极性。
红十字会 为出生缺陷儿童的关怀及救助提供募捐支持,参与妇女儿童健康教育活动。
16 流动人口综合治理 卫计局 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导工作,协调同级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1998】第1号1998年9月22日; 鹿泉人民政府印发了鹿泉区人口基础信息互通共享的实施通知,成立了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以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副组长的鹿泉区人口基础信息互通共享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全区人口信息通报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运行问题。制定了鹿泉区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工作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联合相关部门公共推进流动人口工作,成立均等化领导小组。
宣传部 引导开放、包容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2003】第9号令,2003年12月1日;
教育局 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区教育规划,切实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冀人口发【2004】5,2004年4月15日号;
人社局 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定期检查雇佣流动人口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督查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兑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冀人口发【2008】2号,2008年1月14日;
区妇女联合会 大力扶助儿童发展,做好关爱女童、关爱留守儿童的相关工作。 5、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广播电视台 及时报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典型
财政局 把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监督人口计生部门专款专用。
工会 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公安局 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工作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在办理《居住证》时,查验18-39周岁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或催办通知书留存率达95以上,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补办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义务。
17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卫计局 承担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协助政府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整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和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开展孕产期全程服务,及时掌握孕情、防止性别选择行为;建立完善B超准入和检查登记、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出生人口死亡报告等工作制度;以住院分娩出生性别比统计为重点,建立完善出生个案登记和性别比统计制度;负责本系统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定期组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完善“两非”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加大“两非”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区域协作案件和重点管理区域案件查处的协调组织和领导。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集中查案。
2.《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     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食药监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卫生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计生部门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并协调各单位进行集中整治活动。各单位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宣传部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开展以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为重点的宣传倡导活动,创新宣传形式,加强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动员传统和新兴媒体,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的先进理念,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不断提高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营造社会性别平等的舆论氛围,以文化的感召力促进性别平等,引导群众逐步消除性别偏好。
纪委(监察局) 把严肃查处“两非”行为作为严肃党纪政纪的重要内容,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提供纪律保证;积极配合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参与重大案件查处,对“两非”行为较严重、且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重点查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两非”的案件,并公开处理结果。  3.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教育局 努力推动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向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倾斜,创造条件鼓励、帮助女孩上学。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在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中,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给予优先资助;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寄宿生,优先补助生活费,对就读于高等学校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优先落实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科技局 进一步加大向计划生育女孩家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等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参加科技知识培训和优先安排科技实用技术项目。 5.《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冀政办〔2006〕8号)
鹿泉区公安局 负责提供分性别的户籍人口出生变动统计数据;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65号)
民政局 在制定有关优先优惠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女儿户适行优先原则,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父母纳入五保供养,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关怀扶助。 7、鹿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鹿泉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协调指导小组更名及职责调整的通知》(鹿政办函〔2012〕58号)
财政局 会同区卫计局研究制定针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奖励政策,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保证“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社局 努力推动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向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倾斜,创造条件鼓励、帮助女性就业。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参保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夫妻双方个人出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或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制定相关政策禁止和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做到男女同工同酬;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性人才工作,形成有利于女性人才参与公平竞争和脱颖而出的机制。     
农牧局 在制定有关优先优惠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女儿户适行优先原则,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在制定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福利分配政策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在农民科技培训中,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等;在农村沼气建设中,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优先安排农村沼气国债项目。  
文广新局 利用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和基层文化站等宣传阵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对违反制度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组织定期巡查。
  统计局 负责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据。
广播电视台 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把握好新闻舆论导向,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宣传工作;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人口安全、社会稳定等带来的危害进行宣传;开办专题栏目,及时宣传报道“两非”典型案件惩处情况,营造舆论氛围,形成高压态势,震慑犯罪分子,警示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对查处的“两非”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区妇女联合会 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
18 收养登记 民政局 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申请,审核提交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河北省收养登记办法》2001年12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4号;《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2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卫计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负责对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各乡镇计生办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6.14”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 无偿献血宣传及无偿献血知识普及 医政科 82101922
2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各种形式义诊活动 医政科 82101922
3 6.6全国爱眼日  保护眼睛、视力知识宣传及眼科相关咨询、义诊等活动 医政科 82101922
4 3.3全国爱耳日 耳聋预防、康复公众宣传及相关咨询、义诊等活动 医政科 82101922
5 12.4宪法日宣传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综合监督执法所 67365599
6 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 为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提供预防性健康体检,办理健康证明 疾控中心 82016271
7 职业健康检查 为用人单位提供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和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疾控中心 82101937
8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为群众免费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相关工作 疾控中心 82101683
9 儿童预防接种 为适龄儿童开展预防接种服务 疾控中心 82014756
10 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卫生宣传 疾控中心 82012271
11 4.15-21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 卫生宣传 疾控中心 82012271
12 5.15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 卫生宣传 疾控中心 82012271
13 9.20全国爱牙日 卫生宣传 疾控中心 82012271
14 10.8全国高血压日 卫生宣传 疾控中心 82012271
15 12.1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 卫生宣传 疾控中心 82012271
16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卫生宣传 疾控中心 82012271
17 5.12全国防震减灾日 科普宣传 疾控科 82010654
18 5.31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活动 围绕世界和国家宣传主题,结合我市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卫生计生系统控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烟草危害知晓率。 疾控科 82010654
19 “4.7”世界卫生日 结合年度世界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现场讲解提高对卫生领域的素质和认识,并强调健康对于劳动创造和幸福生活的重要性。 疾控科爱卫) 82101930
20 9.12预防出生缺陷日 宣传预防出生缺陷知识 农卫科 82101915
21 8月份第一周母乳喂养宣传周 宣传母乳喂养知识 农卫科 82101915
22 受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咨询 接受群众提出的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流动人口管理科 82205107
23 受理计划生育政策咨询 接受群众提出的在计划生育一孩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婚育情况证明办理及生育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家庭发展科 82205072
接受群众提出的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咨询,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综合监督执法所 67365599
24 7.11世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 围绕世界和我国宣传主题,密切结合我区年内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唤起人们对人口问题的关注。 宣教中心 82205272
25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 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运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制作并散发群众实用、方便易得、简明扼要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材料。 宣教中心 82205272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

(二)对重要职权事项的后续监管

     1.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

     2.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管

     4.《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6、对本级再生育审批的监督

     7、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监管

     8、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监管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

 

对于实行属地管理的全部行政执法事项,区卫计局主要负责对区直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区卫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区卫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区卫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卫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卫生计生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卫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重要职权事项的后续监管

 

1、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的控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网络信息系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了解掌握辖区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相关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必要时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组织相关专家组,选择适当时间对不同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上级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并采取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内部通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在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为主,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为主,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卫生部门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卫生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卫生监督部门取证,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4、《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委托妇幼保健院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记、废证处理;负责申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管理和专业人员培训等业务指导工作。

(一)专项检查: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机构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二)已被批准的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开展业务,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三)是否存在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全面检查: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省卫生计生委或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纳入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在相关资质证书发放、校验前进行抽查,日常运行中开展监督抽查等。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地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市卫生计生委。对违法违规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计生委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2、实施代孕技术的;3、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4、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5、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6、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6、对本级再生育审批的监督

鹿泉区卫计局对本级审批的再生育审批事项,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承办科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再生育审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是否按时限审批再生育申请;

3、是否按时发放《生育证》;

4、生育审批档案整理是否标准、完善。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接受群众举报;

2、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公示;

3、对再生育档案进行抽查;

4、局回访中心回访信息。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公开局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投诉再生育情况进行核实;

2、接受上级对再生育档案进行抽查、评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局回访中心对考核年度审批的名单进行回访,通过回访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群众举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行为的,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纪处分的规定》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

 

 

7、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监管

区卫计局牵头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打击非升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级人民政府及所辖村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两非”案件查处情况;

2、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相关单位信息通报情况;

4、具有终止妊娠手术和B超使用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B超使用情况;

5、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管理情况;

6、有奖举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国家“两非”系统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对各乡级人民政府及所辖村开展督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瞒漏错报、弄虚作假,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8、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监管

计划生育证件包含《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和《第二子女生育登记卡》,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进行受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级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受理时限、群众满意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网上动态监管、受理群众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对群众满意度和受理时限进行全市通报。

2、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进行核查,责令改正。

3、通过局回访中心回访反馈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2、按考核年度,定期从系统中提取办证情况汇总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2、利用职务上便利设卡、刁难群众,索取、收受财物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检查结果纳入平时记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

 

为规范全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鹿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鹿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鹿计育[201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文件要求,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鹿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鹿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鹿计育[2012]3号),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鹿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鹿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鹿计育[2012]3号)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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