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依法罚没物品处理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单位在对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收、收缴的非法物品。     第三条  各监督科室在日常执法监督中,依法收缴或没收的非法物品,应及时填写《收缴非法物品决定书》和《收缴非法物品处理登记单》。     第四条  依法收缴的非法物品相关科室要进行详细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私分、变卖,相对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确需退还收缴物品的,须经所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退还。     第五条  以下罚没物品在法律判决裁定(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予以销毁:     1、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桶装纯净水等相关产品     2、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产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等相关产品;     3、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等;     第六条  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