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卫生监督所是区卫生局行使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200余部法律、法规及规章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具体职能:
一、卫生行政许可
负责承办区本级公共场所、城市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设施、放射诊疗场所等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转办及卫生许可证件的制发;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设施、放射诊疗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受理、转办。
二、公共卫生监督
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对商场、宾馆、旅招、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等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负责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健康监护、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非医疗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放射性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负责学校卫生监督管理
对学校内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并对学生传染病、常见病防治工作及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施卫生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市场流通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三、医疗卫生监督
负责对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等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及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依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集中受理、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等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
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同时,将围绕“打造健康矿区”主题,以新闻媒体等为依托展开面向社会人群的卫生普法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