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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打击非法行医“雷霆”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14-09-04 10:08:56 | 来源: | 点击数:


一、栾城县某诊所未经许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 
    2013年12月18日,栾城县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诊断室内有DC-3型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一台。经调查,栾城县该诊所许可科目为内科;工作人员刘某为栾城县西营乡某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无医学影像专业技术资格,擅自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及相关检查。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条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条款规定,栾城县卫生局对当事人给予责令停业整改、查封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处罚。

二、石家庄某门诊部雇用“医托”欺诈患者案 
    2014年4月16日,长安区卫生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会同市卫生监督局、市第四医院保卫科和市内数家媒体对市第四医院门诊楼进行摸排,在举报人的指认下,现场查获一名“医托”曾某,经现场询问,曾某供认2014年4月10日将举报人骗至石家庄某门诊部“妇科马大夫”处就诊。随后执法人员赶到石家庄某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二楼“妇科马大夫”未在现场,在妇科的门诊登记中未能查到举报人的就诊信息,在药房等处也未能查到“妇科马大夫”开具的处方,但举报人提交了其在此门诊部就诊的单据等材料。经报警后,该门诊部负责人对雇用“医托”一事予以否认。随后将“医托”曾某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此后,长安区卫生局又接到多起群众举报该门诊部雇用“医托”,并且举报人都提交了书面被骗经历和就诊单据,举报行为具备不同地域、不同人员、数量众多、指向清晰的特点。综合以上相关证据,执法人员认定该门诊部存在雇用“医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长安区卫生局依据《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予以罚款4500元整处罚。

三、长安区董某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 
    长安区董某某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曾于2013年11月7日、2014年3月5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长安区卫生局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14年5 月 15 日,长安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村镇某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董某某再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董某某因无证行医已经受到了两次行政处罚仍然非法行医,已构成涉嫌非法行医罪,长安区卫生局依法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四、鹿泉某民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14年3月14日,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鹿泉某民营医院进行监督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外科开具处方的医师张某执业地点未注册在该单位;妇科助理医师姚某独立上岗执业;检验科出具检验报告的刘某无相关资质证明;一楼外科治疗室无菌柜内存放有三包失效期的一次性备皮刀;消毒后待用的手术器械包内未放置消毒指示卡;超范围开展泌尿外科诊疗活动,超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桥西区朱某涉嫌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案 
     2014年3月21日,桥西区卫生、公安执法人员,对位于石家庄市南二环与广平街交叉口的某大厦二楼进行联合检查。在该楼层现场发现内有手术室一间、病房三间、器械库房一间;在手术室内有手术床一台、麻醉机一台、手术无影灯一台,无菌柜内存有医用手术刀片、止血药棉,冰柜内有离体肾保存用枸橼酸盐酸嘌呤液以及手术包等设备,现场发现数张“器官移植组织培训报告单”等。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朱某,2012年曾组织17人从事非法肾移植,2013年被裕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起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案。朱某作为在案人员,现又装备了设备完善、器械药品齐全的手术室,已经做好了犯罪预备工作。由于朱某涉嫌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已触犯刑法的相关法律,依据相关规定,桥西区卫生局于2014年3月31日将此案移交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以朱某涉嫌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案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
                             
六、鹿泉市某妇幼保健机构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案
    2014年5月29日,鹿泉市卫生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北省天门市打击“两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线索,对鹿泉市某妇幼保健机构非法开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调查,查实该机构在没有要求鹿泉市籍李某出具计生部门终止妊娠证明的情况下为李某开展终止妊娠手术,门诊费、住院费共计1284.07元。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条款,鹿泉市卫生局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给予该当事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284.0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裕华区苏某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
    裕华区苏某某曾于2010年8月18日、2013年8月22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裕华区卫生局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罚款、没收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2014年4月25日,苏某某再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时,被裕华区卫生局执法人员查获。苏某某因无证行医已经受到了两次行政处罚仍然非法行医,已构成涉嫌非法行医罪,裕华区卫生局依法将刘某移送裕华区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八、灵寿县刘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
    灵寿县刘某曾于2011年12月29日、2013年10月25日因开设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灵寿县卫生局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罚款、没收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2014年4月16日,灵寿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刘某又再次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诊疗活动。刘某因无证行医已经受到了两次行政处罚仍然非法行医,已构成涉嫌非法行医罪,灵寿县卫生局依法将刘某移送灵寿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九、新华区师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
    新华区师某曾于2011年3月29日、2013年4月7日因开设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新华区卫生局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14年3月14日,新华区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大郭镇某村发现的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师某因无证行医已经受到了两次行政处罚仍然非法行医,已构成涉嫌非法行医罪,新华区卫生局于2014年3月23日依法将师移送新华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十、井陉县某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案
    2013年12月11日,井陉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对井陉县某门诊部监督检查,发现妇科医生李某、外科医生张某持假《医师执业证书》上岗。现场发现李某、张某开具的处方20余张,门诊登记本2本。经查1个月前,李某、张某持假证通过网络招聘到该门诊部行医,当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李某、张某企图继续以假证蒙混过关。该门诊部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井陉县卫生局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