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石鹿卫计医  罚决字[2017]第010号 |
石家庄睿远门诊部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案 |
1、现场发现有2名患者正在输液,现场工作人员:韩杏娣、郭晓卓、张思、刘路路、高淑捷、高艳红、游秀云、扈亚亚等不能出示相关资格证书。2、检验科废物桶内有使用后的输液器、注射器、棉签,一黄色塑料盆内有使用后的针头、镊子等,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内。3、现场未发现有医疗废物登记记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医疗卫生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传染病防治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传染病防治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四条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自觉履行 |
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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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鹿卫计医  罚决字[2017]第011号 |
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案 |
2017年5月15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执法人员柳志军、刘秀霞在对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中心卫生院的检查中发现:1、一楼门诊注射室使用后的针头、安瓿瓶放在一纸盒内,未使用利器盒。2、内科治疗室套有黑色塑料袋的塑料桶内有使用后的棉签。 监督员制做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2017年5月24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执法人员柳志军、刘秀霞再次对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中心卫生院的检查中发现:1、口腔科感染性医疗废物桶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镊子、探针。2、外二科治疗室一纸箱内有使用后的棉签、针头和安瓿瓶。3、内科治疗室使用后的针头、安瓿瓶在意纸盒内存放。4、放射科内有移动式X射线摄影机一台,型号为:SM-50HF-B-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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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章第十一条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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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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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鹿卫计公罚决字【2017】第001号 |
鹿泉区艾尚酒店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测结果案 |
2017年4月20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张会军、王欣等在日常监督时发现:鹿泉区艾尚酒店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2017年5月2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张会军、王欣等在日常监督时发现:鹿泉区艾尚酒店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参考《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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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鹿卫计医罚决字[2017]第c-02号 |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医务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2017年4月28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鹿泉区润泽医院法人刘亮在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设有医务室,该医务室马振医生没有医师资格。2017年5月2日卫生监督员邢玉书、刘建光对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医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1、马振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马振桌子上摆放着听诊器、血压计和门诊登记表;3、医务室药房内摆放有各种药品;4、现场发现马振签字的处方8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自觉履行 |
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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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鹿卫计医罚决字[2017]第c-01号 |
鹿泉区第一中学医务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2017年4月28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鹿泉区润泽医院法人刘亮在鹿泉区第一中学医务室设有医务室,该医务室邱鹏飞医生没有医师资格。2017年5月2日卫生监督员邢玉书、刘建光对鹿泉区第一中学医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1、邱鹏飞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邱鹏飞桌子上摆放着听诊器、血压计和门诊登记表;3、医务室药房内摆放有各种药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自觉履行 |
鹿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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